close
close
school

eClass 登入

鄧鏡波學校鮑思高同學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名稱                         

本會定名為「鄧鏡波學校鮑思高同學會」。

英文名稱為Tang King Po School Association of Don Bosco Past Pupils.

第二節 會址                         

設於九龍天光道十六號鄧鏡波學校(聖若瑟樓三樓)。

第三節 宗旨                         

本會宗旨在使舊同學保存及發揚其在學校所接受的教育,將聖鮑思高神父的精神深入社會中、增強校友的友誼及互相團結。

第四節 活動      

(一)維持母校及校友間之聯繫。

(二)為校友舉辦或贊助宗教、社交、體育或其他福利康樂活動。

(三)提供獎助學金或教育器材書籍予母校之在學同學。

(四)在財政或其他方面贊助對社會有利之服務。

(五)為上述宗旨以合法途徑籌集經費。

(六)為促成上述宗旨而舉辦或參與其他合法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一節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輔助會員及名譽會員。

第二節 會員資格                

(一)普通會員 ——    凡受過鮑思高慈幼會鄧鏡波學校之教育,經填妥入會申請書及繳納入會費後,可成為普通會員。

(二)輔助會員 ——      凡本會普通會員之配偶或子女,經填妥入會申請表格及繳納入會費後,可成為輔助會員。

(三)名譽會員 ——      任何人士經鄧鏡波學校之推舉,及幹事會之邀請,可成為名譽會員。

第三節 終身會員

凡經申請入會之會員,均為終身會員。

第四節 會員權利

(一)凡普通會員於本會均有選舉、提議及被選等資格。在會員週年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擁有投票權利。

(二)凡會員得參加享用本會之活動及設備。

(三)凡會員可享受本會宗旨下之各項利益。

第五節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議案。

(二)協助辦理本會事務。

第六節 取消會藉

任何會員其行為有嚴重損害同學會的形象時,先由幹事會以書面向該會員提出要求解釋。經幹事會商議及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定後,可被正式開始會藉。

第七節 入會費

入會費由幹事會決定並有權豁免任何申請之部分或全部入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管理

第一節 本會組織                

本會與中華區鮑思高同學聯合會聯繫,並包括下列各部份:

(一)顧問團

(二)神師團

(三)會員大會

(四)幹事會

(五)工作執行小組

(六)鮑思高領袖生聯會

第二節 顧問團

經幹事會邀請之人士,並按照顧問團之章程協助幹事會發展及解決困難,使會務能順利地擴展。

第三節 神師團         

團員為指導神師及本校會院之其他神長。對本會提供各項諮詢服務,並支持本會之一切活動及發展會務。

第四節 會員大會                

凡有關本會會務,會員大會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一)週年會員大會

(甲)由幹事會於每年八月間召開。

(乙)會議法定人數為三十二位普通會員。若法定人數不足時,則幹事會在三十日內另行召開會議,而是次會議之出席人數將不受法定人數的限制。

(丙)檢討及通過上次週年大會及其他各會員大會之會議紀錄。

(丁)檢討會務及通過財政報告。

(戊)選舉或正式委任幹事。

(己)會員週年大會之職權:

(I)通過或修改章程(會章)

(II)決定會務方針方案。

(III)考慮及決定會務之興革事宜。

(二)特別會員大會       

由幹事會召開或全體普通會員三分之一簽署書面請求,會長應於一月內召開大會,所討論問題,只限於幹事會或請求上所列各點。

(三)大會通告

凡會員週年大會之通告內容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等,需於會議前十四天依會員名冊寄往各會員。

(四)投票表決

以出席之普通會員人數的多數票通過。倘正反票數相等時,則幹事會有權加一票取決。惟修章必須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五節 幹事會           

於會員大會權力約束下,會務由幹事會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案,幹事人數由不少於七名及不超過二十名為限,其中包括會長及副會長各一位。

第六節 幹事會之工作範圍及幹事之職權

(一)幹事會之工作範圍

(I)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II)辦理日常會務。

(III)策劃及籌備各項活動。

(IV)各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V)審定會章。

(二)幹事之職權

(I)會長 – 本會之代表,幹事會之最高決策人。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幹事會議,在會議中擁有否決權,督促各項會務之進行。

(II)副會長 –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負責協調各幹事之工作。如會長因事離職出缺,可代行其職務。

(III)幹事 – 由會長及副會長按工作需要而分配權責。

第七節  幹事會之委任權             

為執行本身之職責,幹事會有權委任任何本會會員成立工作小組,是項委任應提交幹事會審查。

第八節 幹事會議                

(I)每月舉行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隨時召開。

(II)會議通知應於一星期前寄往各幹事。

(III)除神師外,三位幹事即成法定人數。

(IV)幹事會之表決,以半數出席幹事取決,倘正反票數相等,則由會長取決。

第九節  幹事之罷免   

幹事會有權討論及決議罷免因失職或濫用職權而被檢舉之幹事。

第十節 工作執行小組        

分別為文書、康樂、會員事務、公關、活動及會務推廣。各小組委員均由幹事會委任。

第十一節 鮑思高領袖生聯會        

為本會在母校之屬會。凡領袖生於畢業後即直接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

第四章 財務

第一節  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會計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該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節 會款盈餘                

由幹事會決定存放於本港認可之銀行。

第三節 會款之有效運用方法             

本會之來往銀行支票需由神師、會長、財政其中兩人簽署及加蓋本會之公印。

第五章 選舉及任期

第一節  遴選委員會

(一)其為每次改選的最高決策的組織。

(二)委員會名單需於改選日期三十天前公佈。

(三)委員會由五人組成,各成員均由幹事會委任。其中一名委員必須為本會之指導司鐸或校方代表。

(四)其職責在於審定參加競選者的資格及處理一切改選事宜。

第二節 選舉會長

凡普通會員均有資格參加競選。參加者可自薦或被薦,其須經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成為候選人。

第三節 選舉幹事(包括副會長及秘書等各職位)

凡普通會員均有資格參加競選。參加者可自薦或被薦,其須經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成為候選人。

第四節 任期及空缺

會長及其他幹事之任期為兩年,由是年九月一日起至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如應屆幹事離職時,其空缺由幹事會暫時委任一合適之普通會員代行其職務。離職幹事必須向本會呈交離職書。

第六章 解散

第一節 解散

倘本會解散,經清還一切合法債項後,本會財產概由慈幼會全權託管。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節 獎勵

幹事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授予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會員或社會人士適當之嘉許。

第二節 訂定會章

本會會章草案經幹事會通過後,試用一年,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便成為本會正式會章。

第三節 修改會章

若會章被正式採用後,如果再有修改之必要時,須在會員大會用書面提出,修改會章必須三分之二出席普通會員通過。

第四節 本會與鄧鏡波學校法團校董會的關係

本會須接受鄧鏡波學校法團校董會的委託,定期舉行校友校董選舉。由幹事會成立一個選舉委員會,並制訂校友校董的選舉機制及細則。